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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与B、C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李赋宁|时间:2020年06月10日|184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刘XX与陈XX、王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5)睢民初字第03138号
原告刘XX,1973年12月25日,
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被告A,
被告A,系B之妻,
原告A与被告B、C合伙关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B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,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,
原告A诉称:被告B、C夫妻,原告与被告A系朋友,因购买车辆,被告欠原告26000元并由被告B欠据一张,约定2015年4月20日支付,到期后,经原告催要未果,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,
被告A辩称:欠款属实,但是我与原告在合伙期间还有一笔账没算,应该从这笔欠款中扣除,另外,A不该承担责任,
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,
经审理查明:2014年6月,原告A与被告B合伙购买一辆自卸车经营运输业,2015年3月,原告A退伙,双方协议车辆归被告B所有,被告欠原告车辆份额款26000元,立欠据一张,约定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,到期后,被告未付,遂引讼争,
另查明,被告A、B于2011年9月7日登记结婚,
以上事实,有欠据,原、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,本院予以确认,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之间关于支付车辆份额折价款的协议合法有效,双方债权、债务关系明确,被告A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,其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,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,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,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,关于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,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,被告抗辩其与原告尚有账目未结算清楚,无有效证据证明,本院不予采信,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车辆份额折价款2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(利息损失计算方法:以26000元为本金,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,自2015年4月21日起,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),
二、驳回原告A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,
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,由被告A负担(原告已预交,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),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
审判员  A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 郭 占
附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
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,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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